
泰国严查“代持人”,外资公司注册全面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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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泰国商业发展厅厅长普恩蓬表示,商业发展厅已于3月16日发布中央合伙企业及公司登记处第1/2569号命令,进一步规范外籍人士参与企业经营的登记程序。
新规主要涉及两类情形:一是合伙企业新增外籍合伙人,二是有限公司新增外籍人士为具有签字权的董事。根据规定,申请登记的管理合伙人或签字董事须出具书面确认,证明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已完成真实出资,且不存在为外籍人士提供“代持”或协助经营的行为。
普恩蓬指出,此次加码监管,源于此前措施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漏洞。自2026年1月1日起,商业发展厅已要求外资持股低于50%或涉及外籍董事的“高风险企业”在注册时提交泰方股东银行对账单,以核查真实投资情况,该举措使疑似“代持”行为减少约65%。
不过,官方检查发现仍有企业试图规避规定。为此,新命令明确,在申请人提交确认信息后,相关可疑名单将全部移交泰国国家警察总署中央调查局进一步核查,从源头强化风险筛查机制。
官方同时强调,提供虚假信息可能触犯《刑法》第137条及第267条,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及罚款。若违反《外商经营法》,还将面临最高3年监禁或10万至100万泰铢罚款。
数据显示,目前泰国外资持股在0.01%至49.99%的有限公司多达118,016家。这类结构虽在法律上认定为泰资企业,但部分存在通过泰国人“代持”股份的情况,已对市场公平竞争及整体经济秩序造成影响。
普恩蓬表示,新规旨在提升企业透明度,堵住监管漏洞,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增强国内外投资者信心。
该命令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若发现异常注册行为,特别是在春武里、清迈、素叻他尼、普吉、甲米等“代持”高风险地区存在突击注册、规避新规的情况,商业发展厅将逐案重点审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译文)
关于规范在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中
引入外籍人员的登记规则及程序
鉴于当前存在利用泰国公民作为外籍人士名义代理人(“代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已对公众利益及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有必要出台相关措施予以规范。为防止泰国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协助、支持或以“代持”形式参与经营(该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同时确保涉及外籍人员的企业变更登记工作规范、有序、依法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依据《2006年合伙企业及公司登记处设立、登记官任命及登记标准与程序规定》相关条款,中央登记官就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明确如下:
一、合伙企业相关规定对于原合伙人全部为泰国籍,或原外籍合伙人出资比例达到50%的合伙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后,如外籍出资比例降至50%以下,且未设外籍管理合伙人,登记机关应要求签署申请的管理合伙人提交投资真实性确认函(按附件格式)。
二、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对于原具有公司约束签字权的董事全部为泰国籍的有限公司,在变更董事或调整签字董事人数、姓名后,如出现外籍人士担任或共同担任签字董事,登记机关应要求签署申请的董事提交投资真实性确认函(按附件格式)。
三、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普恩蓬·奈纳帕功)泰国商业发展厅厅长
签署日期:2026年3月16日

(译文)
投资确认函
本人(先生/女士)__________以及(先生/女士)__________作为____________(合伙企业/公司名称)的管理合伙人/具有签字权的董事,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
特此确认: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本公司全体股东均已依法实际出资并完成出资义务。同时,不存在由泰国籍个人或非外籍法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协助、支持,或以“代持人”形式参与经营的情形。
本人已知悉,泰国籍个人或非外籍法人,如以“代持人”形式为外籍人士提供协助、支持或共同经营业务,使外籍人士规避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将构成违反《1999年外商经营法》第36条,最高可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或处以10万至100万泰铢罚款,或并处。
同时,如就本合伙企业/公司的投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向登记机关提供不真实信息,将构成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陈述,依法可能触犯《刑法》第137条及第267条,最高可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或相应罚款,或并处。
本人同意授权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将本函所涉信息移交有权机关,以依法开展后续核查及处理工作。
来 源:Isr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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